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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冠伶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