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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陳冠伶間請求返還
擔保
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
擔保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