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人
相 對 人 蘇靈瑄(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翁人仟(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蘇一倫
蘇玲玉
蘇筱惠
蘇建彰
蘇明堇
蘇藏烈
蘇藏熙
蘇藏富
蘇薪艷
蘇怡蒨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愷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賓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倩慧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慧」。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
相對人蘇承義於裁定前死亡(民國113年5月27日),故裁定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