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劉易智  
            陳金治  

            劉陳秀麗即劉大陣之繼承

            劉俊成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桂明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建嘉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原審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主文「五、訴訟費用新臺幣9,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亦即,本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縱被告劉大陣於113年6月29日死亡,聲請人仍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對其繼承人聲請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