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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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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張國棟(兼張水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司公廍聖母宮

法定代理人  方建智  
第  三  人  李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司公廍聖母宮之法定代理人「李鐸卿」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建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