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2號
相 對 人 司公廍聖母宮
第 三 人 李鐸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
相對人司公廍聖母宮之
法定代理人「李鐸卿」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建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