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金豪鋒遊樂有限公司
○ ○ ○○○○○○○○○○
本件應由吳姿戀為
被告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
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被告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由王亮佑擔任法定代理人,
惟嗣後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更為吳姿戀,
爰依職權命被告鋕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姿戀
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