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
起訴狀附卷
可參,本件訴訟已無為實體審究、
裁判之必要,亦
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