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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附卷可參,本件訴訟已無為實體審究、裁判之必要,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