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永彬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已提起訴訟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惟聲請人無支付
訴訟費用之能力,且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除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9號卷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