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2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無任何財產,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起訴請求訴訟亦是尋求法律扶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全部扶助)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37號卷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
難認其顯無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