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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蕭順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喬湘秦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李昌駿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蕭郭金枝
            游承杰  
            邱崇裕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其立法理由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不應免責情形,且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依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聲請人於該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債務人陳報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30,001元(以現金還款及強制執行扣薪金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經本院審酌其更生方案之條件難認公允,且其財產亦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第16號裁定自民國99年6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9年8月30日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不應免責之情事,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認屬實。
㈡、聲請人前已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經本院通知各普通債權人陳報聲請人前次不免責裁定後之清償金額,依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3號更生執行事件經公告確定之債權表計算,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承杰之受償額均未達債權額20%以上,有聲請人及上開債權人陳報狀可憑堪認聲請人對各普通債權人之清償金額並未全部均達其等債權額之20%以上,自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應不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人陳報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
債權人陳報受償金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7,540元
55,508元
29,235元
29,189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445元
52,466元
68,900元
71,304元

47,883元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404元
15,481元
15,800元
15,800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324元
86,665元
71,816元
71,816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248元
58,050元
110,866元
110,966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032元
96,714元
97,766元
81,768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330,537元
 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6,152元
63,230元
55,555元
55,555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0,381元
182,819元
256,660元
276,660元

193,713元
 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550元
10,510元
4,500元
4,500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486元
35,097元
35,367元
35,367元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2,617元
149,617元
90,000元
90,944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175,467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842元
94,161元
242,162元
已無債權

170,964元
 1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448元
52,123元

159,706元
159,706元

34,168元
 1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9,742元

165,375元
78,363元
78,363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97,131元
 1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2,989元
117,996元
130,305元
103,332元
清償未達20%以上
126,989元
 16
蕭郭金枝
865,000元
173,000元
240,000元
未陳報

 17
游承杰
225,000元
45,000元
23,000元
未陳報
清償未達20%以上
 18
邱崇裕
10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未陳報

  合   計
7,369,052元
1,473,810元
1,73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