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盧立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李惠芳
范秀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宋茹鋅即宋玫霖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新光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給付明細表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