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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李茂嘉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聲請人另積欠「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務,另債權人清冊上所載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後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報稅資料)。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號000-000與LZY-282號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請盡量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等相關入帳資料(應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任職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東石鄉公所?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3、請就父、母親扶養費每人每月各3,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財產所得資料,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6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