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
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
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依債權人於調解時之
陳報狀,聲請人另積欠「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債務,另債權人清冊上
所載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後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報稅資料)。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號000-000與LZY-282號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請盡量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等相關入帳資料(應陳報除每月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任職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
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東石鄉公所?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3、請就父、母親
扶養費每人每月各3,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若有,應陳報其他
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財產所得資料,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6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