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毓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陳品臻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成立後因遭
資遣而毀諾,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工作證明書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