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指定送達址嘉義縣○○鄉○○○○○0 0000號信箱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文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主 文
債務人陳志宏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服務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