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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指定送達址嘉義縣○○鄉○○○○○0                          0000號信箱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江文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志宏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土地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服務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