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 ○ ○ ○○○○○○位○○○○○○○○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蔡安然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966,70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966,7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9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
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中國信託銀行新營分行的帳戶,於113年11月20日存款餘額為256元
;玉山銀行的帳戶,於113年3月25日存款餘額為0元;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帳戶,於113年10月31日存款餘額為0元;義竹郵局的帳戶,於113年10月16日存款餘額為0元。以上存款,合計256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有一張要保人為聲請人母親的國泰人壽醫療保單。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起初於110年、111年間因想要換工作,做直銷美容產業,故申請辦理信貸,而積欠中國信託、花旗銀行(現星展銀行)貸款,因當時伊想要換工作做直銷美容產業,但是後來失利,公司要求要先囤貨,但伊東西都賣不出去,就算賣出去的速度也很慢,後來繳不出來,在111年7、8月時伊先跟中租借了一筆機車貸,度過還掉前面銀行的債務,後來過沒多久因資金不足又跟裕富借了第二筆超貸機車貸,導致以債養債的方式持續在借款。到了112年底至113年過年前後,分別向喬美、亞太、瑪吉pay借手機貸款。在今年5月底、6月初,被債務壓的喘不過氣來,伊後來的債務,都是爲了挖東牆補西牆的。因伊收入太少,債務太多,收入不敷支出,所以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在醫院擔任行政人員,每個月的收入大約
32,000元至34,000元,扣除伊自己支出18,566元及扶養母親的費用5,500元後,每月剩餘9,934元可以還給債權人。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1,966,700元。而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2日民事
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644,101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549,652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37,40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59,954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6,045元;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4,216元。另在調解程序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30日提出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陳報各銀行債權,其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49,859元。此外,另還有其他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債權,暫時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數額即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60,000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23元,
予以計算。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應在2,061,251元以上。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在醫院擔任行政人員,每個月的收入大約
32,000元至34,000元。聲請人每個月生活
必要費用,依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記載(本院卷第15頁),聲請人個人必要性支出為17,076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另外,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202,000元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房租支出部分,應可另列為特別扣除項目。亦即,債務人之收入數額,除得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外,另外應還可以再扣除房租支出的數額。本件聲請人所居住的房屋,房租每月4,6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可佐;另聲請人有領取政府的房租補助,每月領取2,880元。因此,聲請
人的房租部分,實際支出金額為1,720元。此1,720元部分,應可另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另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分擔
扶養母親的費用,固據聲請人提出
母親之最新
戶籍謄本、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
惟查,聲請人
母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尚未滿60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5年的時間;而且名下有多筆
不動產。另依據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年度收入分別為85,452元、79,149元,多屬於股息或股利的收入。因此,目前尚
難認聲請人的母親有須受聲請人
扶養的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不應予以認列,
附此敘明。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在醫院擔任行政人員,每月收入大約32,000元至34,000元。以最高收入數額34,000元計算,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房租實支金額1,720元後,每個月剩餘金額為15,204元。而查,聲請人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34,783元,年息利率15%,每個月應繳利息約435元;小額信貸三筆,其中信貸本金105,760元部分,年息利率12.72%,每個月應繳利息約1,121元;另筆信貸本金315,703元部分,年息利率14.11%,每月應繳利息約3,712元;另筆信貸本金153,587元部分,年息利率16%,每個月應繳利息約2,048元。聲請人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506,844元,年息利率16%,每月應繳利息約6,758元。聲請人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314,130元,年息利率16%,每月應繳利息約4,188元。聲請人積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113,567元,年息利率13.99%,每月應繳利息約1,324元。聲請人積欠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8,881元,年息利率16%,每月應繳利息約1,052元。聲請人積欠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9,410元,年息利率14.88%,每月應繳利息約985元。以上利息,合計已經達21,623元,而且未加計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部分。而
聲請人每個月剩餘額15,204元,用於繳納21,623元以上的利息以後,
已經無餘額,且繳納利息猶仍有不足,遑論於要清償在之前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的2,061,251元以上的本息債務。另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優惠還款方案,其中分期還款方案:信用卡期付3,200元分12期償還、小額信貸期付13,035元分60期償還,合計每期應繳納16,235元;及一次結清的方案:信用卡36,388元、小額信貸613,446元,也是已經超出聲請人即債務人現在經濟情況所能夠負擔的範圍。
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想做直銷美容的事業,申請辦理信貸而積欠貸款,後來公司要求必須先囤貨,但因產品難以賣出而無法繳納借款,
乃辦理機車貸款,度過還掉前面銀行的債務,惟過沒多久因資金不足又借了第二筆超貸機車貸,
嗣後又以手機貸款,而以債養債、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持續借款,
嗣後因收入太少、債務太多,收入不敷支出,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本件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提出可供法院
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盡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並依
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2日民事陳報狀、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2日民事陳報狀、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報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債權人債權陳報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審酌債權人
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