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林麗萍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林麗萍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兆豐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明細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