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陳信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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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務人陳信安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0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日期轉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