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莊麗秋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本裁定已於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