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洪素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洪素蓮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目前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以簡稱稱之)保證債務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645,215元,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經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7號(下稱調解卷)調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調解卷
查核屬實,
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
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等情。
㈡、聲請人主張其最近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目前因有糖尿病、頸椎開刀、車禍開刀、眼睛雷射、不能提重物而無任何工作及經濟來源,平時均由配偶資助維生(本院卷第75、106頁)。而依其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保投保與異動資料(本院卷第17、21至22、29至30、51至52頁)等文書之記載,聲請人自81年開始投保於嘉義區漁會
迄今,111、112年度均無所得,
核與聲請人所陳大致相符。從而,本院依
前揭卷證資料及聲請人所陳並
參酌聲請人為61年生(現年52歲)之年紀及所罹患疾病,認聲請人主張目前無收入均靠配偶資助應屬可採。
㈢、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其個人必要支出17,076元,核與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相符,應認可採。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目前無收入,已無法支應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顯無法清償任何債務。縱認聲請人並未喪失工作能力,且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13年,仍有提昇工作所得之空間,且聲請人既已負債,當應努力工作還債,況聲請人每月收入繫於其是否努力工作而有不同,依一般社會標準賺取最低基本工資應無過苛,而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7,47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然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0,394元【計算式:收入27,470元-必要支出17,076元=2,139元】,並不足已清償國泰世華於調解時所提供分180期、利率3%、月付25,177元之還款方案數額,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計算截至113年7月有存款4萬餘元,此外,別無其他汽機車等動產、
不動產、股票、投資或商業保險等財產,
業據聲請人陳報(本院卷第75頁),並有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布袋鎮農會存摺節影本、嘉義區漁會存摺節影本與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17、31、79至81、83至87、89至97、99至102頁)。故本院綜衡債務人即聲請人前開債務總額、全部財產及收支狀況、勞力,評估聲請人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因認以聲請人現有收入、財產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有必要利用清算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聲自應允其選擇以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聲請人與債權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此外,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