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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莊志偉  

代  理  人  吳奕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清算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任何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名下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偉祥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處,自任職時起今之每月收入入帳證明(薪資單、薪資袋等),並請陳報每月18,000元收入是否包含加班費、全勤獎金、相關津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所陳每月18,000元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年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遭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附件七之執行命令)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強制執行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