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
鈞院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
可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
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