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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繼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辭任遺囑執行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呂素貞 


繼承人    呂美惠 

關  係  人  林玉崑 
            林宏勇 
            林玉梅 

            林杏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呂素貞辭任被繼承人呂美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3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美惠於民國113年3月10日身故,其生前立有自書遺囑(經112年度雄院民認鳳字第002584號認證),指定聲請人為遺囑執行人。聲請人已屆齡69歲,身體狀況不佳,被繼承人自書遺囑指定處理之不動產分別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及高雄市鹽埕區,聲請人實無能力奔波兩地協助處理。聲請人無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且遺囑之執行,必經由遺囑執行人始能為之,考量身體狀況無力繼續擔任遺囑執行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自書遺囑及認證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據,復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繼承人)等表示意見,其等逾期未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回證等在卷可參,據此,因聲請人年事已高,身心狀況無力亦無意願繼續擔任遺囑執行人,且關係人均未表示反對辭任,故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一職,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