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靖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璟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璟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相對人璟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㈡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經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04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人即供擔保人為「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且「天恩食品有限公司」前經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若「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未選任呈報
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是依前開規定,僅有「天恩食品有限公司」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而非聲請人個人,故請補正
適格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