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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星胤 


相  對  人  大潤建材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福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保證書號碼:000000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12年度朴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保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朴全字第5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97號卷宗核閱無訛信為真實,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鄉○○○○○000○○○○○000號調解書影本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