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星胤
相 對 人 大潤建材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
假扣押執行事件,
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證書(保證書號碼:000000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112年度朴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保證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揭主張,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朴全字第5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97號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實,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保證書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鄉○○○○○000○○○○○000號調解書影本在卷
可憑,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