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官美金
上列
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5號
駁回上訴之
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之事由提出異議,聲明原判決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請求法定
遲延利息,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下列
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因此,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