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侯伯璋
馬絮勻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112年度訴聲字第3號,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就附表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
。現聲請人已經撤回
前述訴訟,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規定,聲請撤銷前述裁定等語。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
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參以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
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
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已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全卷及112年度訴字第516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前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繫屬,既然已經聲請人(即原告)撤回而消滅,則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就不存在,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前述民事裁定,符合
法律規定,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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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縣○○鄉○○段000○號(坐落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