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01號
代 理 人 王裕信
選任張育瑋律師(住○○市○○街000號6樓之2)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所提起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1號清償債務事件,為
被告即相對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長興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福信已死亡,且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合法代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公告、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033、744號卷宗節影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而特別代理人張育瑋律師亦有意願擔任前開公司特別代理人,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由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