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能聰
張秀平
上列
聲請人李能聰因與
相對人顏貝芬等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李能聰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原告,聲請人張秀平為該事件之原告訴訟
代理人,為期瞭解該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被告顏貝芬有無拿李能聰之病歷給承審法官閱覽,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爰聲請許可交付該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12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因系爭事件已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30日判決,並於111年1月26日判決確定(
兩造均於111年1月6日收受送達判決),有系爭事件判決、送達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15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