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根菓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相 對 人 蔡幃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請求
鈞院准予確認
本案訴訟費用數額。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9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惟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因此,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爰裁定如
主文。
三、聲請人於備齊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或繳費收據之後,得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