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佳璋
主 文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卷一內第99-151頁,及該卷第549頁有關郭佳璋之母郭林阿路,郭佳璋之祖母林陳不碟,郭佳璋之曾祖母陳泉部分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被告郭佳璋之
債權人,因郭佳璋為
本件標的之
繼承人,然不知其繼承之標的,
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郭佳璋之
債權人,有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1775號
債權憑證可證可證,
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
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
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惟卷內關於郭佳璋之被
繼承人及繼承標的以外其他資料等有關個人資料之部分,原僅係供本院認定起訴合法
與否及是否為合法繼承人所用,與聲請人對郭佳璋之金錢債權無關,且涉及其他被告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為防止他人之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損害,該部分之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