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清 算 人 綠焦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清 算 人 呂政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