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綠泉造園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清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4,75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