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劉水來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係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面積5,9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之土地,依本院91年度執全字第1246號所為之
查封登記(下稱
系爭查封登記)
予以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
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
上開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320元【計算式:600×5,981.6×1/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