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8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