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雲龍木偶劇團
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布袋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