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李佩香即欣晉企業社
被 告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萬2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3,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2,93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