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萬薘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041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2,47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