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承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