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江志宏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志剛、炬晶光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註:其中請求被告炬晶光能有限公司須開立統一發票給原告部分,因統一發票的金額為20萬元,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黃志剛須連帶負責清償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387號判決之債務200,000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