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蔣士貴 蔣秀琴 蔣湘芸
蔣嘉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蔣湘君之債權人,並代位蔣湘君請求就被告與蔣湘君間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 應繼分比例分配,又蔣湘君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比例均係9分之1, 業據本院 依職權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相關資料後影印附卷。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蔣湘君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算,即新臺幣(下同)127,3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 | | |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蔣湘君之應繼分比例為9分之1)
| | | | | | | 3,072元 (計算式:115.26×5,997×2/50×1/9=3,0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6,018元 (計算式:9.18×5,900×1/9=6,018) | | | | | | | 10,267元 (計算式:78.31×5,900×15/75×1/9=10,2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79,919元 (計算式:121.91×5,900×1/9=79,9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990元 (計算式:147.82×6,028×1/100×1/9=9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12,456元 (計算式:19×5,900×1/9=12,4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12,560元 (計算式:38.32×5,900×1/2×1/9=12,5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嘉義縣○○鄉○○村0鄰○○○00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 | | | 572元 (計算式:10,300×1/2×1/9=5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嘉義縣○○鄉○○村0鄰○○○00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 | | | 733元 (計算式:6,600×1/9=7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嘉義縣○○鄉○○村0鄰○○○00000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 | | | 733元 (計算式:6,600×1/9=7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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