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順典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順典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81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