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61-3、161-4、161-5、164-4、164-5、165-1、193-46、193-73、193-82、193-106、193-122、193-131、193-171、193-216、193-217、457-1地號土地、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課稅資料。
二、請陳報被代位人曾語璇即曾雅茵即許雅茵之
應繼分若干?並提出被
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
被告戶籍謄本,另具狀補正
本件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