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吳素卿
黃平岸
被 告 陳金村
陳明正
陳明烈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陳金村所有建物,與被告陳明正、陳明烈所有建物無權占用中,
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又被告占用面積合計為130.05平方公尺,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330元(計算式:6,600×130.05=858,3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