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陳月琴
被 告 郭秀如
蔡政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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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萬9,000元(計算式:780萬元+184萬9,000元=964萬9,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萬6,53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