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
案由誤載為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次按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同此見解)。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陳其田請求分割陳其田與被告所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陳其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69萬8,2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萬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 | | |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陳其田之 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 |
| | | | | 1,349,222元 (計算式:31,100× 130.15÷ 3=1,349,2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349,046元 (計算式:31,100× 33.67÷ 3=349,0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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