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博洛斯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嘉興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1,426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萬7,92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1萬7,42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