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詳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724,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