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邵品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約6坪即約20平方公尺【計算式:6×3.305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