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