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鄭月英
被 告 翁英展
上列
當事人間
代位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代位翁全嘉之全體
繼承人請求就翁全嘉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96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式:135.6平方公尺×11,600元/平方公尺=1,57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