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749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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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959元(計算式:577,799元×151/365×15.88%=37,959元) | | 2,991元(計算式:577,799元×119/365×1.588%=2,991元) |
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總計618,749元(計算式:577,799元+37,959元+2,991元= 618,749元) | | | | | |